劳荣枝的案件难点在哪里呢,为何审判过程这么长?
1、对受害者及家属表示同情。
2、对行凶者表示强烈谴责。
3、我不认识劳荣枝,也不了解事实真相,所以不敢妄下结论。
抛开以上3点不谈,从法律的角度,我认为此案的难点可能在于证据链不是很完整。时间久远,没有直接证据,而且法子英已死亡,幸存受害者由于种种原因不出庭作证(这也是蹊跷之处),所以检方和***估计很为难。判死吧,似乎差点什么;不判吧,民意压力很大。
个人认为,如果不能从法律的角度完善证据链,那么判死了,可以爽一时民意,但却是法律的退步;如果完全依照法律和证据该怎么判怎么判,则是法治进步。
从社会角度看,劳怎么判相比法律进步与倒退,是一个长远和眼前社会效果的比较。
还有一点,说出来可能招骂:在***没有终审判决之前,劳还只是嫌疑人。网上许多质疑,例如,不犯罪怎么要逃,怎么不证明自己无罪,她是***恶魔必判死……这些观点能说都是法盲,法制建设的悲哀。再次申明,我强烈谴责凶手,我也不知道劳到底该不该判死,也不认识她。但是目前,不要把嫌疑人和犯罪人画等号
劳荣枝案件,是2O年前的旧案,证人,证据由与长时间搁置,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链,加之劳荣枝心里素质强硬,全盘翻供。我们国家的法律遇来遇建全,必须扣住锁准她的一切最恶才可以量刑。
个人认为,***恶魔劳荣技被执行***是早晚事,今年的中秋月饼怕是她看不到了。
主要是时间太过久远。按照以前的标准可以毛病,但是这20年来很多法律条款都有发生改变。
现在主要讲证据,实话,这么久远的案件你无法找到证据了,从现有的证据你无法证明他***,这个是事实。
要证明一个人***直接证据:
1.凶器?凶器上有指纹或者DNA。
2.目击证人。
3.***影像。
以上三点都没有,你如何证明她***呢?无法证明,你只能证明她是案件的共犯,那就是***案的共犯。***案有人死亡,那共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,但是你如果说她参与了直接***被害人的行为,那就需要证据。
此案来看,单单***导致他人死亡,共犯一事已经够判她***了,直接***还是拿掉为好。
如果她说她是被胁迫的,那她自己就要拿出被胁迫的证据。最简单就是求救,就是说,她有过报警的记录,说自己是被胁迫了。如果没有,那就不存在胁迫一说,因为法已经是枪毙多年,她没有自首,单单这一点***罪就逃不掉了 。
这就体现了真正的“依法治国”价值。这个过程:有利于普法;有利于公平正义,判决接近实际;有利于打击那些唯恐正义体现的吃瓜网民一杀了之的恶劣心态!
这个案的难点在于:事情过去的时间太长,关键证据消失。法律判决要讲证据的,不由什么“民愤”、“舆情”左右。比如现在网上一些称嫌疑人为“***恶魔”的人,案发时这类人还没出生,或者还是个不懂事的小人儿。也可肯定地说:基本都不认识犯罪嫌疑人,基本都不在现场,基本都不知道犯罪嫌疑人当时的处境,但是网络放开,这类人还是为了“热度”,为了几个“点赞”,要表现的“义愤填膺”。
一审,被害人请了“律师”,我们也关注了这位女性“律师”的法律水平,不多评价。但是,拿了别人的钱,就得为“受害人”办事,她是乎也尽了力的。这次审理,犯罪嫌疑人否认了以前的口供,是允许推翻的。注意到一个细节:唯一幸存的一位刘姓受害人,如果真是十足的“受害人”就应该出庭作证,为什么又以为“保护隐私”而拒绝出庭作证呢?因“受害人”有“隐私”须保护,所以就可以让犯罪嫌疑人的脑袋掉下吗?一个人的脑袋重要还是隐私重要?
我们作为那个年代走过来的人,觉得:受害人应分为三类,也看劳荣枝的参与程度而定。一类:确实象小木匠这类无辜,应重判;二类是确属***类,是有因果的,劳荣枝的参与可视无罪;三是劳荣枝根本没参与的。
看吧,等判决。谢谢!